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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政策——财税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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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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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源引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2018.5)(摘自第一条)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源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2018.09)(摘自第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大对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投入,对国际标准与标准外文版研制工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工作给予适当的培育和扶持。引导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工作。
----源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科〔2018〕231号(2018.11)(摘自第五章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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